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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0068****82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5民初625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5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先导(四川)糖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5?049.5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17年6月1日,利息911?634.1元;从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利息以1?485?049.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如被告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34元,减半收取203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67元,由被告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东方先导(四川)糖酒有限公司预交,待被告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东方先导(四川)糖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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