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MA****5H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92民初2437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23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6日的借款本金1 096 790.26元、应收利息5822.13元、应收罚息24.05元,共计1 102 636.44元,2020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1 096 790.26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郑港住字第0214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李红丽贷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代偿的金额向被告李红丽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723元,减半收取计7361元,由被告李红丽、被告河南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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