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字[2020]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40106304577247G法定代表人:苏蕊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59号701房自编02单元;营业期限:长期成立日期:2014年08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陆拾叁万壹仠壹佰元;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2020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粤市监网监〔2020〕交办字第12号),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59号701房自编02单元的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未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为查清当事人涉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未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本局于6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59号701房自编02单元建立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站域名是:xiaosheyoupin.com,在http://www.xiaosheyoupin.com/的网站首页只写有“@2016-2018粤ICP备15013169号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5日14:26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11:48对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经营页面的截图2幅,现场检查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经营页面的截图1幅,证实当事人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没有把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出来。当事人存在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未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本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1份。2.本局于2020年6月18日、7月10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2份。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及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5日14:26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11:48对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经营页面的截图2幅,现场检查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经营页面的截图1幅,2019年12月9日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越市监珠工责字〔2019〕0168号)1份。5.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微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首页首页放置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链接的截图2幅。6.本局在2020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本局的处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未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未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行为。鉴于本局于2019年12月9日向当事人就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19年12月23前改正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未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违法行为,至到2020年6月16日检查时仍未改正,但经过检查后,当事人于6月18日把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链接,放在网站首页的底部醒目位置,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联系电话3763467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苏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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