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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0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2民初1283号
    案号 (2019)粤1302执6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0195611815】。一、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3091.3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以130844.67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以136710.7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以112074.4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以3461.5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41元、保全费2467.05元,诉讼费共计9608.05元(原告已预交6037.0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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