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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0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2民初1581号
    案号 (2019)粤1302执55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0195611633】。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昌鸿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369.11及利息(利息以179369.1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7元、保全费1515元,诉讼费共计5802元(申请人已预交3655元),由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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