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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晓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MA****D2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509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2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锦伟、苏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沈炯借款本金1199808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357378.42元及自2020年4月29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199808元的剩余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三被告分期支付原告,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每月30号前支付原告2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均付至原告如下账户(户名:沈炯,开户行:宁波银行东吴支行,账号:6214180500100758111)。 二、如被告钱锦伟、苏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三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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