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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76****76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33民初1413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曾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给原告贾茂美劳务费人民币5403.5元;二、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勇在本案中所负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曾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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