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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国丰锐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简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6371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2民初82号
    案号 (2018)辽0802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国丰锐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359,968.49元及利息442,670.52元(截至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27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上列款项,被告营口国丰锐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 。三、被告简娜、李茂松承担上列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辽宁兴源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大石桥国用(2007)第070号、面积63737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钱家村、房屋所有权证号00148545、面积12412.8平方米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45813.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营口国丰锐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娜、李茂松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营口国丰锐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娜、李茂松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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