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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1〕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7月28日17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汪晓锋、杨宣对江山金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227幢208-216号、法定代表人:毛门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江山金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开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30
    决定机关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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