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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076****26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8民初2829号
    案号 (2020)粤0608执3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展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232947.2元及利息(以232947.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展域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诚意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8265.67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案件受理费8265.6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展域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果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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