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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花工商处字[2017]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工商处字[2017]174号   当事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1400049180   法定代表人:陈丹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自由人花园一街24号2楼   成立日期:1993年04月26日   经营范围: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7年4月27日,花都区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网站发布的部分广告存在问题,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网站(www.i-freecity.cn)发布“从项目自驾车5分钟便可速达广清高速、机场高速、火车北站、白云机场等,20分钟畅达广州各城区;十分钟接驳地铁3号线人和站、9号线(清布站)”的广告,广告中以当事人的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当事人未经核实,在其网站(www.i-freecity.cn)对外发布“目前片区正有大批优质教育资源入驻,如“广外附属花都学校”将落址花都新雅街,地址就在自由人花园项目北边。”的广告,上述广告中涉及的教育设施经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未立项。    当事人确认通过网站发布广告产生了¥30000的广告费用,提供了税务发票予以证实,据此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30000。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工商告字(2017)第0201704210000713-00021号),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其网站发布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并罚款60000元。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其网站发布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并罚款120000元。   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程度,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其网站发布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并合并处罚如下:罚款18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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