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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6]3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87079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新村八巷2号首层、3-7层法定代表人:陈丹注册资本:肆仟贰佰万元整(美元)成立日期:1993年04月26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16年7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收到市工商局指定管辖的线索,称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信息时报》2015年10月29日A05版刊登的“自由人花园”房地产广告中含有“188-220m2六房超大空间”的内容,其未表明广告房源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6日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新村八巷2号首层、3-7层的注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行政部职员邓艳梅配合检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检,并承认了当事人投放涉案房地产广告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6年7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查处。当事人于1993年4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主营房地产的开发、租赁以及销售等业务的企业,目前开发、经营有“自由人花园”楼盘,该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花路与镜湖大道交汇处。当事人自行设计了“自由人花园”房地产广告(样稿),并于2015年9月2日与广州冬火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2015年自由人花园媒介广告发布计划确认书》,委托该公司代理相关广告活动,其中包括在《信息时报》投放上述广告。经查明,当事人在《信息时报》2015年10月29日A05版刊登的“自由人花园”房地产广告含有“大好生活73-220㎡朝南阔景宅邸私享十万平大草原”及“130万㎡绿意生态大盘…10万㎡阳关绿地…超2万㎡能量会所︱3.6万㎡自由商圈︱180-220㎡六房超大空间…”的文字宣传内容,上述数据均有相应出处但并未清楚表明,且其中的“73-220㎡”、“130万㎡”、“超2万㎡”、“3.6万㎡”和“180-220㎡”作为房源信息未清楚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涉案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无设计费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15年自由人花园媒介广告发布计划确认书》及相关发票,广州冬火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涉案广告共收取了36000元的广告费用。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2016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听字(2016)第0201607050000044-00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信息时报》2015年10月29日A05版发布的“自由人花园”房地产广告中引用的部分数据作为房源信息未清楚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当事人在《信息时报》2015年10月29日A05版发布的“自由人花园”房地产广告中引用相关数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构成了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违法行为与上述违法行为同属一个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对该违法行为不再另作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7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