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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4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6民初1658号
    案号 (2022)沪0116执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东旭保证金800,000元;二、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东旭利息损失(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齐东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0元,由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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