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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4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藏01民初55号
    案号 (2021)藏01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595,022.25元; 二、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利息即以25,232,309.25元为基础,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232,309.25元为基础,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逾期利息;以24,595,022.25元为基础,自2020年5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逾期利息。 三、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军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66.52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4,239.13元;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军负担164,127.39元。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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