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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1****89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民终4064号
    案号 (2022)冀0191执恢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和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桥西区众发建材经销处共同支付剩余货款2328763元及利息,利息以232876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桥西区众发建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28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0元,共计56420元,由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和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和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桥西区众发建材经销处共同支付剩余货款2328763元及利息,利息以232876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桥西区众发建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28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0元,共计56420元,由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和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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