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05****582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28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64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7602872】。一、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4059595.82元、利息19164.17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5日,罚息469320.39元、复利1875.69元;后续罚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4.35的基础上再上浮50即按年利率6.525计收,后续复利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刘厚德均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分别对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刘厚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38万股的股权享有质押权,若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前述质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案涉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00.9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刘厚德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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