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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58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91民初4800号
    案号 (2020)川0191执6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96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的货款10969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07元,由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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