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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一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0197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0311执3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7
    发布日期 2018-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夏一中、朱藻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怀臣借款本金3200000元、利息640000元,合计38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叶怀臣对被告谢华美、李才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42990元,由被告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夏一中、朱藻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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