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2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3711号、(2017)粤19民终3938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1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勇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三、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勇晚支付2016年8月份工资6000元、2016年9月份工资5200元; 四、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勇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368元; 五、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勇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51.61元;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