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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MA****31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3民初15051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永雇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5 769.13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永雇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8 957元; 三、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永雇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分别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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