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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温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至12月份中上旬,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情况下,对温岭市横峰全域改造HF040120-1地块项目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加强对进出项目工地的运输车辆的监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财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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