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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温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期间将温岭市滨海镇BH010302-1地块项目共约300立方米建筑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温岭敬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进行运输处置,随意倾倒在温岭市松门镇石板殿村龙担屿附近。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财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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