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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消)行罚决字〔2019〕0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838号(服务业大厦第二十五、二十六层)的浙江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陈财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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