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0076****1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执字第1636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1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拖欠利息人民币2,871,919.91元(截止2015年6月19日,从2015年6月20日始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75元,由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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