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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76****1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02民初440号
    案号 (2021)辽0702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被告葫芦岛渤船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被告崔晓锦协议,以被告崔晓锦持有的大连大正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75%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崔晓锦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葫芦岛渤船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笔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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