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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346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执1964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恢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合众凯达新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合同租金13434184元(其中第15期剩余租金34273元,第16期至第36期每期租金638091元共计13399911元;第16-36期租金应于2014年6月起至2016年2月止每月5日前支付),并就上述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辽宁合众凯达新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万元; 三、被告辽宁合众凯达新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崔晓明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辽宁合众凯达新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757元,由被告辽宁合众凯达新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崔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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