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755****05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5899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4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芜湖三才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城豪庭商业西区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二、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11日内赔偿原告芜湖三才工贸有限公司197173.26元货款及利息损失(其中,10万元货款自2017年9月30日,72316.68元货款自2018年1月1日,24856.58元货款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197173.26元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万元,由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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