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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金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349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7民初2958号
    案号 (2017)皖0207执1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8-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93786.3元,并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64元,由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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