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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80****3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2320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58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2-0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叁悦广场B栋1202房(保利天悦花园自编G-2G-2栋12层1202房)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573.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1的标准计付,每月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被告当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从下个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被告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为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叁悦广场B栋1203房(保利天悦花园自编G-2G-2栋12层1203房)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050.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1的标准计付,每月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被告当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从下个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被告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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