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中基仓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赟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07****2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民终1164号 |
案号 | (2018)辽0211执33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辽宁中基仓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预付款违约金158,919.63元; 四、原审被告辽宁中基仓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结算款违约金(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7日,以5,049,101.30元为基数;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6日,以4,049,101.30元为基数,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为标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审原告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880元(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440元,由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61元,由辽宁中基仓储有限公司负担19,0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820元(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54,625元、辽宁中基仓储有限公司预交39,195元),由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528元,由辽宁中基仓储有限公司负担43,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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