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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714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滨民三初字第18号
    案号 (2016)鲁1602执恢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与被告黄菊英、贾国营、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黄菊英、贾国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借款本金145839.0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8月21日的利息为5413.35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在执行上浮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就抵押的被告黄菊英、贾国营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以北东外环以西滨州义乌国际商贸城1号楼1165号(面积43.62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负担324元,被告黄菊英、贾国营、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98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黄菊英、贾国营、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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