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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2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韭菜的行为,建议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4.6元,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邵联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