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8瓶“MIKO”牌馥雅莉香鸡尾酒、18瓶“MIKO”牌加勒比飘香鸡尾酒、16瓶“MIKO”牌邂逅爱琴海鸡尾酒;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70000元。上述合计罚没款7004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联登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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