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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2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8瓶“MIKO”牌馥雅莉香鸡尾酒、18瓶“MIKO”牌加勒比飘香鸡尾酒、16瓶“MIKO”牌邂逅爱琴海鸡尾酒;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70000元。上述合计罚没款7004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邵联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