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字〔2019〕3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所销售的鳗鱼干使用塑料袋包装,包装上已标注名称、配料、保质期、贮存条件等,未标注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合法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标注贮存条件进行冷藏鳗鱼干,而是将其放于架架上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指的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鳗鱼干已腐败变质,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不按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腐败变质食用用农产品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根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联登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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