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18〕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华珠蛋品蛋中王(华珠蛋中王咸蛋)2盒、特级腊肉(腊烤肉)18袋;二、没收违法所得39.6元三、罚款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0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联登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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