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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人社罚决字﹝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使用童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举报,本局于2018年1月5日对宁波世纪一百购物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为王X放,女,2002年2月1日出生,布依族,系贵州省XXXX人,身份证号码为5223232002XXXX5448。进单位时间:2017年12月27日,经本局监察人员介入,王X放于2018年1月5日停止工作,并由单位派人将童工王X放送交其监护人。本局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使用童工时间认定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5日(共计10天)。本局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3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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