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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275****10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盐商初字第0092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79.253758万元及利息359.128824万元(计算至2014年2月11日),并承担从2014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8606元;三、原告对相应的抵押物在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阜他项(2010)第000255号,担保数额为80万元;苏J8-0-2010-105,担保数额为100万元。苏J8-0-2010-135,担保数额为70万元。苏J8-0-2011-029,担保数额为180万元。苏J8-0-2011-054,担保数额为80万元。阜他项(2011)第001085,担保数额为150万元。苏J8-0-2012-024,担保数额为80万元。)四、被告顾冬阳、顾黎对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20-限公司上述债务在8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6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995元,由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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