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杭书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047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亭商初字第00992号 |
案号 | (2016)苏0902执4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日期 | 2016-08-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盐城市亭湖区亭湖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3号的房产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光荣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杭书高、王强对被告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00元,由被告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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