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南交罚[2022]0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16日15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韦昌伦驾驶桂AC0098-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12月16日14时50分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横县,站内配客12人,途经南国花园招揽5名乘客上车,途经白沙市场招揽3名乘车上车,途经民族大道会展中心地铁口时招揽1名乘客上车,收取票价每人25元,该车在南宁市的配客站点为江南客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2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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