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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南交罚[2022]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16日15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韦昌伦驾驶桂AC0098-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12月16日14时50分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横县,站内配客12人,途经南国花园招揽5名乘客上车,途经白沙市场招揽3名乘车上车,途经民族大道会展中心地铁口时招揽1名乘客上车,收取票价每人25元,该车在南宁市的配客站点为江南客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2
    决定机关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王志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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