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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泰丽宫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00072****73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4357号
    案号 (2019)粤03执5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人民币1,5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3,277,5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5月10日(含)起,每日按人民币1,500,000,000元的万分之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申请人有权处置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东方金钰(股票代码:600086)97,718,328股股票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股东权益,截至2019年4月22日,股票及孳息累计为293,154,984股,另有现金红利人民币6,449,409.65元,此后的股票及孳息计至第一被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在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裁决确定的债务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申请人有权处置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九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以履行第二被申请人在第(三)项裁决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698,45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足额预缴并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698,458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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