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公(翁)行罚决字[2021]047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23日10时,翁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向**公司购买盐酸15000kg的购买备案证明并通过审批,后于2021年8月18日接收**公司盐酸15600kg。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3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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