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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应急罚字[2021]第200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缴款:(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下载APP(浙里办),首页-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2)支付宝扫描纸质缴款单底部二维码缴款;(3)凭缴款单号,前往各银行网点柜台或自助缴款机(工行、建行、中信、农行、农商、邮储);(4)打开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8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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