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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奉(岳)行罚决字[2021]026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7日14时许,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厢式货车从北仑上高速至奉化西坞下高速,在西坞高速出口处被奉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与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查实:该车辆装有45罐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全程未配备押运人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岳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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