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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23-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8时56分检查时发现,被处罚单位配送至鄞州区横溪镇环镇南路2号宁波市鄞州横溪柯翔早餐店的4个燃气瓶的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被处罚单位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本机关责令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4月19日8时前整改完毕。2021年4月22日15时,本机关在横溪镇钱岙(钱岙村委会南侧)恩赐餐馆复查时,发现被处罚单位配送的1个燃气瓶的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被处罚单位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改正。被处罚单位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燃气用户共2户,合计5瓶。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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