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运政罚〔2021〕16142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28日10时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329国道富春江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7DN95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钱雄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所属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被查当日该车由驾驶员钱雄驾驶,从五乡液化气站装载30瓶液化气送至北仑大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轮档、反光背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其行为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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