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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地税稽罚[2017]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阳县国资发展有限公司-逃避追缴欠税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2月4号凭证预付16年年终奖奖金280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金的优惠政策已在12月发的奖金享受。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未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487.13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1243.5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31
    决定机关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志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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