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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4****8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2民初3352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恢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李自雷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总价款419672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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