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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9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116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8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1607883】。(一审裁判主文)一、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银禧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含税);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银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4.4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004.49元(原告东莞市银禧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银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44元,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02.05元。(二审裁判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聚作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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