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金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017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224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06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3 |
发布日期 | 2015-12-23 |
已履行 | 542964.67元 |
未履行 | 8788642.32元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贷款本金857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5416.31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65881元。 三、如被告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高尔夫山庄78幢土地使用权(抵押面积:864.3平方米、抵押金额为1524600元)及地上附属房屋(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13163600元内)的价款(具体债权数额以土地与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上登记记载的担保债权数额为准)优先受偿。 四、被告宇旭辉、宇红兵、沈红英、陆燕对被告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59元由被告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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