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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2年2月12日,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在在未取得桐乡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安排车牌号为浙FW0***轻型自卸货车,从桐乡市市区一工厂运输建筑垃圾(碎砖块),前往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高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经查实共1车。该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14时45分,在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桐乡市牧羊人实业有限公司西侧50米高桥建筑垃圾消纳场外(桐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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